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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新闻动态 >>最新澳门线路检测中心 >>发布时间:2019-11-19 10:49:00 来自:文超劳务 阅读:次
建筑企业用工财税及社保处理中,最大的难点就是——农民工成本如何进行核算?对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农民工的社保要不要缴纳?
(一)建筑企业农民工的主要用工形式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新澳门线路查检测合同的用工形式;
2.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
3.建筑企业与新澳门线路查检测公司签订新澳门线路查检测合同,农民工为新澳门线路查检测人员的用工形式;
4.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或班组)签订最新澳门线路检测中心承包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
与重庆劳务公司签订新澳门线路查检测合同的用工形式的财税处理
1.与农民工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新澳门线路查检测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新澳门线路查检测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直接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筑企业直接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3.农民工的个税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新澳门线路查检测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
4.农民工的社保处理
农民工的社保应由劳务公司缴纳。
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财税处理
1.与农民工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2.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1)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则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
(2)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的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此,非全日制的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
(3)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约定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每月给农民工发劳务报酬时,在会计核算上,应在“工程施工——劳务费用”科目上核算,而不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上核算。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劳务发票、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劳务款结算单”、“劳务款支付凭证”和领取劳务款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农民工的个税处理
上述第1、2种情形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第3种情形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税。
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
4.农民工的社保处理
全日制用工,企业需缴纳社保;非全日制用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劳务工,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保。